為進一步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,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等相關法律規定,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修訂后的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17〕第3號發布)同時廢止。
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適應動產融資業務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,對標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國際最佳實踐,在適用范圍、登記協議、登記期限、責任義務等方面作出修訂,著力滿足市場主體對于建立高效便捷統一的動產擔保制度、提升企業融資可獲得性的需求。
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修訂說明
為適應近年來動產融資業務的發展,更好地提供動產擔保登記公示服務,中國人民銀行對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17〕第3 號發布)進行了修訂。
一、修訂背景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,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 年頒布并于2017 年修訂了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,對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、查詢活動進行了規范。近年來,動產融資業務發展迅速,市場主體對于建立高效便捷統一的動產擔保制度、提升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具有合理需求。此外,在優化我國營商環境的背景下,有必要對標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國際最佳實踐,進一步優化現有配套制度。為適應上述新形勢和新要求,中國人民銀行對原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進行了必要的修訂。
二、主要修訂內容
修訂后的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適應動產融資業務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,在適用范圍、登記協議、登記期限、責任義務等方面作出修訂。主要修訂內容包括:(1)在附則中增加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,滿足市場主體自發開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需求,加強對各類登記行為的正面引導;(2)取消登記協議上傳要求,提高登記效率;(3)將初始登記期限、展期期限下調為最短1 個月,使登記期限的選擇更加靈活便利;(4)增加融資各方法律糾紛責任義務條款,明確由登記方承擔保證信息真實性的責任;(5)修訂或新增債權人與質權人名稱、注銷登記時限、撤銷登記、解釋權限等其他條款,使表述更加規范、明確。
三、公開征求意見情況
2019 年5 月7 日至5 月21 日,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、人民銀行網站發布公告,就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金融機構、行業協會、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。期間,共收到18 個機構和個人提出的有效意見40 條,已采納33 條,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(1)增加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;(2)取消登記協議上傳;(3)調整登記期限;(4)修改部分文字表述。
未采納的7 條意見,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1)融資租賃不宜納入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參照適用范圍。未采納理由:業界普遍認可融資租賃是具有擔保性質的一種交易方式,參照適用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有利于保障其交易安全。
(2)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查詢條件。未采納理由:“一照一碼”仍在推廣,“三證合一”尚未完全普及,目前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查詢條件的時機尚不成熟。
(3)明確應收賬款描述具體內容。未采納理由:由登記當事人自行決定登記填寫內容,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。(楊林峰、牛凱)